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2期,总第140期)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日期 | 备注 |
渝药监妆处罚〔2023〕8号 | 重庆市戴唯妃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 | 重庆市戴唯妃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 | 91500115327793137F | 代春会 | 当事人未建立并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制度;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713.2元;2.没收违法生产化妆品3878盒(精华霜1106盒,精华乳1333盒,柔肤水1439盒);3.罚款2000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00元。 综合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713.2元;3.没收违法生产化妆品3878盒; 4.罚款25000.00元。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4.02.19 | 2024.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