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6月24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3号)。
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3号)
关于仙居县吕姐烟酒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3-27;抽样日期:2022-4-6抽样单编号:NCP2233102430623049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04月26日将编号:№:FL22040363《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程序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执法人员对仙居县吕姐烟酒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其购进日期为2022年3月27日的生姜已销售完毕,该局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调查。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在店内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0.44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虽销售上述农药残留超标的产品,但当事人在销售该产品时,对供货商的资质进行了查验,并保留了相应购进票据,且对于所采购的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情况并不知情,无主观故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但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当事人上述生姜已销售完毕,无法对其进行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噻虫胺属于新型杀虫剂,是为了防止果蔬生长时长害虫的时候喷洒,因商家仅为商品的销售端,并不存在自己种植,不存在喷洒噻虫胺的情况。之所以出现销售的生姜存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情况,初步认定是生姜在种植的时候农户喷洒过量导致。该局执法人员督促商家在购进产品时要及时索取相关购进票据及供货商信息,并要求其索取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来保证自身,防止出现食品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