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杭州海关网站刊登金华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金关缉查字[202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华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金关缉查字[202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金关缉查字[2021]1号
当事人:金华锐众医疗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8DNGDXD。
住 所:金华市婺城区城北工业园玉泉东路669号4#楼4楼4403室。
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当事人公司实际负责人张庆昕,为公司经营需要,通过微信向微信好友“小针”(微信名)从日本购买旧内窥镜,并通过“小针”推荐认识了宋姓香港人(微信名“Peter”)。通过“小针”购买的旧内窥镜,从日本发货至“Peter”指定的香港收货地址(VAUXHALL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地址:DD102 LOT359RP-362,365RP,366RP SUN TIAN,YUEN LONG N.T.HONG KONG 联系人:mrs lei 入仓号:KCW05),再由“Peter”将旧内窥镜从香港走私至境内后,通过德邦快递、跨越速运等邮寄至张庆昕指定的收货地址。旧内窥镜货款由张庆昕通过“张庆昕”、“李峣”账户支付至“小针”指定的账户。旧内窥镜收到后,当事人用于公司医疗配件的售后维修服务。
经查:1、2018年9月张庆昕通过微信向“小针”购买了3根旧内窥镜,同年10月15日,3根旧内窥镜通过跨越速运邮寄至金华市桃园路800号浙中贝乐产业园C2李峣处,快递单号为51202167807。
2、2018年11月张庆昕通过微信向“小针”购买了1根旧内窥镜,同年11月10日,1根旧内窥镜通过德邦快递邮寄至金华市桃园路800号浙中贝乐产业园C2李峣处,快递单号为7949601481。
经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所鉴定(证书号ZJ1820000011),上述4根旧医疗内窥镜属于禁止进口物品。当事人明知旧医疗内窥镜属禁止进口物品,仍从国外购买并委托他人进口,其行为已构成走私。
以上行为有鉴定报告书(证书号ZJ1820000011)、转账明细、相关当事人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邮寄入境的旧医疗内窥镜4根,并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杭州海关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