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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怡裟倍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72号)

2021-05-10 13:01:07 上海海关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怡裟倍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72号

  当事人:怡裟倍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696号9幢302室(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ANOUCKDURANTEAU-LOEPER

  海关代码:3106941282

  当事人委托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海关申报进口C类快件一票,申报为:女式衬衫、女式长裤等,计4千克,总价FOB17欧元,报关单号224420209500812192。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女式上衣26件,女式长裤14条和女式手提包12个,计41.4千克。经查,上述进口货物的总价为CIF4080欧元,与申报不符,应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0832.97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6098.76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098.7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由海关进境C类快件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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